1、读者所借图书必须按时归还,逾期不还者,每天收取滞留金0.1元。
2、若图书丢失,八五年以前版的图书按书价二十倍赔偿,八六年至八九年出版的图书按书价的十倍赔偿,九零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书价五倍赔偿,二零零零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书价二倍赔偿。
3、多卷图书丢失其中一本按全套书价赔偿,赔偿金额如第2条所示。
4、如有沾污、圈点、批注图书者,视其情况酌情处以书价的二分之一进行赔偿。
5、凡裁割、撕页等损毁图书者,视其情况酌情处以图书原价或书价五到二十倍的赔偿金。
6、因各种原因赔偿过的图书,从赔款之日起,一个月内找到原书或买到同版图书者可凭赔款收据退还所赔书款。
7、本规定未尽事宜,由院团委决定。
8、本规定自2005年6月开始实行。 |